新冠病毒感染没有“特效药”!丙种球蛋白不宜自行使用【科学防疫小贴士】(77)******
如何科学认识治疗新冠的抗病毒药物?
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 童朝晖
病毒感染应该说没有特效药,有一些针对病毒的,比如能够抑制和干扰病毒复制的药物可以在病程早期使用。有的药物要求5天以内使用,其实最有效是2天以内。病毒刚进入人体、刚开始复制的时候使用药物干扰病毒的复制,能够减轻病毒的载量,然后减少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攻击,再加上自身的抵抗力,就减少它向重型、危重型发展。
如果病程超过5天,已经进展为重症、甚至危重症的时候,实际上这些抗病毒药是没有效果的。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 王贵强
从目前数据看,在重症的高风险人群中使用抗病毒药物有它一定的价值,在已经进入ICU的人群再使用就没有效了。同时,一些轻症的年轻人,以及没有重症高风险的人群,使用这些抗病毒药物目前也没有看到明显收益。
抗病毒药物使用不当会出现哪些风险?
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 童朝晖
抗病毒药物,尽管高危人群早用是有效果的,但是必须注意它的一些不良反应和副作用。特别应该注意,抗病毒药物和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许多老年人合并有慢性基础病,平时需要服用一些药物。有的群众一听“特效药”,就给老人备点放在家里,老人就直接使用了,如果没有阅读说明书,风险更高。因此,服用药物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或是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应用。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 王贵强
抗病毒药物都有一定副作用,也有药物之间相互作用,像服用他汀类药物时就不能同时使用奈玛特韦这类药物,否则就会出现药物之间相互作用。有些肝肾功能严重损害的病人,有时候要调整剂量,甚至不能使用,所以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来使用这类抗病毒药。
丙种球蛋白只适用于重症感染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 王贵强
新冠病毒感染的重症病人、在ICU治疗的病人,可以使用激素和免疫球蛋白。但这些药物不适合在家中使用,也没有预防作用。同时,这些药物要注意使用时机,比如炎症因子风暴等情况下使用才有较好效果。不建议大家在家里预备或者预防性使用。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